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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29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77号 - 申请人:OPTISYS, LLC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2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77号

       

      申请人:OPTISY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008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08595号“康帕斯 KANGPA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59979号“电银行一神赢 ELECTRICITYB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140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314078号“GREEN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0210号“盛聚安 SHENGJ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95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94043号“L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4060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天线和天线系统的马达;用于天线和天线系统的齿轮传动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节油器;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发动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线;天线系统;用于天线和天线系统的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天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天线和天线系统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天线和天线系统的现场可编程门阵列”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