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ray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641898号“A ray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一阳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森华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田回转机关合同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1898号“A ray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676号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车轮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柳州一阳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且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正常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被许可人通过生产、销售、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等方式合理使用复审商标,使得复审商标在铝车轮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股权架构证明;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柳州一阳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发票;
      4、待出厂评估检测包装照片;
      5、2016ITF国际女子网球巡回赛·柳州站比赛活动项目合作合同及发票、现场照片;
      6、铝车轮质量协会缴款通知书及汇款凭证;
      7、《铝车轮》资讯专刊;
      8、柳州一阳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
      9、2016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现场照片;
      10、关于组织企业参加“2016中国-东盟博览会越南展”的通知;
      11、2016中国-东盟博览会越南展参展单位报名表;
      12、2016中国-东盟博览会越南展展位确认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14、采购合同;
      15、外包装照片;
      16、活动项目合作合同及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正本原件已交于贵局,副本与正本完全一致,不存在真实性问题。被申请人在提出撤三申请的同时提出了和申请人产品相同类别相同文字的商标申请,难免有恶意注册之嫌。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0年8月4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毂、毂罩、车轮圈、轮毂的箍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21年9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股权架构证明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柳州一阳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但在没有证据证明被许可方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的情况下,仅有许可使用协议的订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3、14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柳州一阳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采购汽车轮毂低压模具、护圈、粉末、油漆商品,并非是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4、15为铝合金轮毂包装照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尚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该包装已用于车轮毂商品上,并真实地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证据5、16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6仅能证明申请人为铝车轮质量协会会员,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7为申请人在《铝车轮》资讯专刊杂志上所做广告,但该杂志是否为公开发行的杂志缺乏证据证明,不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投入了实际的商业宣传。证据8发货单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9-12为申请人参加2016中国-东盟博览会越南展的相关证据,该展会地点为越南,为域外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