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4098612号“喵小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味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98612号“喵小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03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5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金华市联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广告制作合同》;
2、复审商标的广告宣传单及菜单设计稿;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宣传单及菜单照片;
4、复审商标的微信宣传情况;
5、申请人的结账清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13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和我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与金华市联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广告制作合同》,未有对应发票予以证明上述两份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2、3、4或为自制证据材料,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或未体现形成时间且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5结账清单不属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