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极龙和ZHONGJILONG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516409号“中极龙和ZHONGJILONG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24号

       

      申请人:东莞市中极龙和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6409号“中极龙和ZHONGJILO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7026703号、第10536728号、第10536871号“中龙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详情、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
      经复审认为,第29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文字“中极龙和zhongjilongh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龙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文字“中极龙和zhongjilongh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中龙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