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013697号“惟创惟创光电WELLTRY LIGH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54号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惟创医疗设备厂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3697号“惟创惟创光电WELLTRY LIGH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5161号“帷创VIT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84561号“唯创 VA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93497号“惟创生活 WECHARM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惟创”、“惟创光电”、“WELLTRY LIGHTS”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惟创”,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灯、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灯、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