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壹ORIGINAL 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0106746号“崇壹ORIGINAL 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49号

       

      申请人:茶伊(福建)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06746号“崇壹ORIGINAL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4756号“崇一医药 CHONGYI CH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13931号“崇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第15252882号“润之源冰泉 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79225号“挚意 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40017号“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27555号“欧岚桔诺 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949986号“如高•原茶 RUGAO ORIGINAL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08352号“原本 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843974号“远方造物 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整体结构、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八、九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汉字“崇壹”、英文“ORIGINAL TEA”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崇一”、引证商标五“ORIGINAL”,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崇壹”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崇一”呼叫、含义相同,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白茶、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汽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茶饮料、白茶、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的“TEA”可译为“茶”,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