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876号“LITE4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47号
申请人:THALES DEUTSCHLAND GMBH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876号“LITE4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777号“LITEFORCE”(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WIPO限定后的商品与第14472199号“LITEC”(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已不存在冲突。申请商标与第23441153号“LITECIE”(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原件及其翻译件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TE CONNECTIVITY GERMANY GMBH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申请商标经WIPO限定后的商品为“运载工具用测速仪、铁路用信号装置、电子信号发射器、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测量仪器、用于轨道应用的计轴器、光纤传感器、智能传感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TE CONNECTIVITY GERMANY GMBH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有所差异,故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重新限定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LITE4CE”与引证商标三“LITECIE”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纤传感器、智能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光纤传感器、智能传感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信号灯、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光纤传感器、智能传感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