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54099号“众盟航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02号
申请人:宁波众盟航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乐知新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4099号“众盟航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众盟航联”及图形组合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4170号“中苏诚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79827号“铂力特BRIGHT LASER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