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17498号“C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94号

       

      申请人:杨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498号“C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917994号“C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72307号“格思 G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92583号“C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即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包、钱包(钱夹)、背包、旅行箱商品上的注册。第36290565号“COS.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88297号“COS.MO PL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阶段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3612785号“C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剑桥在线字典对申请商标的解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在包、手提包、(女式)钱包、钱包(钱夹)、购物袋、背包、运动包、行李箱、旅行包、公文包、卡片盒(皮夹子)、钥匙包、非专用化妆包、家具用皮装饰、皮制系带商品上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包、钱包(钱夹)、背包、旅行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复审,故我局仅针对上述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COS”,与引证商标一、三“COS”,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GOS”,引证商标六经设计的字母组合“CCS”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钱包(钱夹)、背包、旅行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毛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钱包(钱夹)、背包、旅行箱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