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29603号“创意互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91号
申请人:施喆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9603号“创意互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9331号“创意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50711号“创意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创意互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汉字部分“创意”,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