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SHLAB 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44328号“BRUSHLAB 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89号

       

      申请人:优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4328号“BRUSHLAB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组合,而不是固有的英文搭配和用法,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柯林斯字典网页版查询的相关结果打印件、在美国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BRUSHLAB PRO”,其中“BRUSH”可译为“刷子”,“LAB”可译为“实验室”,“PRO”可译为“职业选手;赞成者”,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第21类发刷、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