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670号“SPANISH PO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02号
申请人:INTERPOR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670号“SPANISH P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由西班牙政府批准成立的农业组织,其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请求保护已征得西班牙政府同意,申请人在欧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且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亦完全相同,应视为西班牙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获得注册的证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相关介绍及所获荣誉;
2、申请人在欧盟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明(未经公正、认证);
3、其他案件的行政判决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英文“SPANISH”,“SPANISH”为西班牙王国的英文名称,申请商标中包含外国国家名称,且申请人提交的其于欧盟注册的“SPANISH PORK及图”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未经公正、认证,我局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该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