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63678号“V峰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88号
申请人: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3678号“V峰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表达清楚、含义明确、容易理解,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无欺骗性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并没有也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媒体相关2018年V影响力峰会分论坛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峰会”是指涉及多国或多边国际性问题的、由各国最高领导人参加的、预计会达成某些共识或某些共同纲领性文件的国际会议。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