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9861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99号
申请人: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61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5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权利人官网资料、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在先判例、申请人部分专利申请截图及申请人官网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0年3月5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1677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表现手法等方面高度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通信息、贮藏信息、司机、船运货物、管道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货运、辆车租赁、货物贮藏等服务均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