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131879号“WE READE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22号
申请人:澍禾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31879号“WE REA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8990号“READERS”商标、第10780572号“WE”商标、第28884016号“瑞得佰亿 REA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网站及域名证书、申请人名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