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809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94号
申请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0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746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58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46769A号“恒旭医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47041号“明医恒康MINGYIHENG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03263号“岱鹰DAI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手法、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有大量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并存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并公告。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人信息介绍、申请人产品图片、相关合同及发票、部分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及部分销售协议(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4089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8562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用垫、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床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手术衣、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