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45464号“看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93号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5464号“看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1942号“看吧KAN 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31124号“看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73423号“看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且该商标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工商档案信息、在先判例及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均由汉字“看吧”构成,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手机、电子书阅读器、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主体已消亡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故不能排除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