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56896号“黑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92号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6896号“黑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78839号“耶黑YE! H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黑耶”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文字“耶黑”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序不同,由于我国汉字有从右至左认读的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被呼叫或认读为“黑耶”,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