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019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91号
申请人:广东神马搜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1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3864号“N.S.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4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关系证明及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宣传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11月27日第167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8月2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843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表现手法等方面高度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