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4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65901号“WD-40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88号

       

      申请人:WD-40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5901号“WD-4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WD-40”系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清洁产品上的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3845号“WD-40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产品打印页(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大写英文字母“WD”及阿拉伯数字“40”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WD-40 1”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清洁制剂(清洁空调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清洁制剂、去污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