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149065号“德世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67号
申请人:刘钏
委托代理人:河南普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9065号“德世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41770号“德世博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德世诺”与引证商标“德世博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铝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