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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35788号“W&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56号

       

      申请人:维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5788号“W&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0016号“银洲WT及图”商标、第7118081号“W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目前在第25类上已有带有“W&T”和“WT”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使用图片;2、产品购销合同及官网地址;3、技术服务承诺书、产品介绍手册;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5、产品使用反馈表;6、认证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铸造机械;铸模(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铸模(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