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61625号“阿宝家 A BAO 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45号
申请人:九州华宝(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1625号“阿宝家 A BAO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1642号“阿宝及图”商标、第5106590号“阿寶”商标、第5513102号“阿宝及图”商标、第14767016号“阿宝”商标、第27547843号“阿宝A-Bao及图”商标、第36072747号“阿寶 產品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到期未续展,恳请待其权利确定后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8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牛奶;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鱼(非活)”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牛奶;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