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251533号“DIS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77号
申请人:安徽地势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思恒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1533号“DIS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3605号“OIL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官网打印件;3、引证商标实际使用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ISKING”与引证商标“OILKING”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