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833914号“A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52号

       

      申请人:康蒂特米克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3914号“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9241号“汽车远程服务网ARS及图”商标、第4007178号“雅音ARS”商标、第8941017号“ARS”商标、国际注册第599588号“AR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