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522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51号 - 申请人:安徽孔雀王服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522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51号

       

      申请人:安徽孔雀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安知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2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8616号图形商标、第7926332号“OLAYEE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没有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门头及办公室文化墙照片;2、产品包装袋及纸箱照片;3、微信认证公函和小程序内容;4、订购合同及纳税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