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2778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45号
申请人:广西农垦良丰农场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国营良丰农场)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7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8780号“来发陈记LF及图”商标、第652030号“龙凤及图”商标、第652031号“良凤及图”商标、第20326576号“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曾以该图形申请并获准注册,理应享有该图形作品的著作权。申请商标已经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2019年4月3日,申请人名称经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广西国有良丰农场”变更为“广西农垦良丰农场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蟹(活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