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235817号“佳可康茗JIAKEKANGM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28号
申请人:俞佳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5817号“佳可康茗JIAKEKANG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96033号“佳可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