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OTE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9548794号“BONOTE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1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斯夫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本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48794号“BONOTE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478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工业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处于合理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2015-2018年部分订货合同、发票、销售产品照片;
      2、2015-2018年部分展会合同、发票及参展照片;
      3、2015年部分商标委托印刷协议、发票;
      4、被申请人部分产品、解决方案介绍;
      5、有关被申请人的新闻报道;
      6、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平台历史发文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本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工业化学品”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2年6月27日。2018年3月2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工业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工业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工业用化学品;工业化学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合同、发票,结合其他全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其他化学制品*导电银胶”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工业化学品”商品与“其他化学制品*导电银胶”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同或相近。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工业用化学品;工业化学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