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978H号“KN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31号

       

      申请人:凯恩孚全球战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98978H号“KN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3072号“KNF FLOD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现其所有人已提交商标注销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9283号“KN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91929号“KN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上述引证商标均将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磁性材料和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