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960718号“天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26号
申请人:天音互动(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0718号“天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对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0996号“天音 TY”商标、第6609474号“天音快乐学堂”商标、第13626344号“天音钢琴教室 TIAN YIN TIAN YIN ”商标、第22249686号“天音吉他”商标、第28562016号“天音文化 SKYVOICE STUDIO及图”商标、第32728914号“天音教育及图”商标、第12007464号“天之音”商标、第12845279号“天之音 SOUNDS OF 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此基础上,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已经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六处于审查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现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演出;现场表演”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影放映”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天音”,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现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