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946109号“帮视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25号
申请人:北京多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6109号“帮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7129号“搜房帮 WWW.SOUFUN.COM ”商标、第20221918号“帮及图”商标、第32667337号“帮 ETC”商标、第33515869号“帮及图”商标、第7130128号“大帮办 帮”商标、第33515868号“帮及图”商标、第17690835号“搜房 帮 SOFTWARE SOLUTIONS ”商标、第33515867号“帮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社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