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名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0103353号“图解名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79号

       

      申请人:北京煊坤博文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03353号“图解名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仅直接表示所报商品的品质,申请商标经宣传及广泛使用,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获得了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品销售情况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图解名著”,其中“图解”指利用图形来分析或演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书籍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