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62795号“爱格知行塾 A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29号
申请人:爱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2795号“爱格知行塾 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07021号“力控 OCEAMUS ATLANTICUS 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