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56140号“爱格计划 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17号
申请人:爱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6140号“爱格计划 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07012号“力控 OCEAMUS ATLANTICUS A”商标、第30016506号“爱格瑜伽”商标、第35560927号“爱格亲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三在4101-4105群组上已被驳回,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已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爱格”,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教育信息、提供语言教学课程、为他人分析教育考试成绩和数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表演(演出)、娱乐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