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喝玩乐蒲BOOMSJ.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23075号“吃喝玩乐蒲BOOMSJ.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124号

       

      申请人:广州大事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3075号“吃喝玩乐蒲BOOMSJ.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93956号“吃喝玩乐”商标、第32938323号“吃喝玩乐”商标、第33384088号“吃喝玩乐”商标、第35157209号“1212 吃喝玩乐”商标、第7506938号“播视网 BOOSJ.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四都被驳回,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吃喝玩乐蒲boomsj.com”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