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6996H号“INFINITY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83号
申请人:AGILENT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06996H号“INFINITY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1类商品上的第7174090号“无限极INFINI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和兽医用)商品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962627号“INFI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59902号“INFI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2649号“INF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42925号“INF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438129号“INF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88678号“INF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用于通过以太网选择性设备互连的半导体商品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和第9类复审商标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及针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撤三的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和兽医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9月27日第167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3、引证商标四在用于通过以太网选择性设备互连的半导体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6月27日第165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第1类: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和兽医用)商品上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主要由标准溶液和试剂组成的实验室用色谱化学品;科学或研究用色谱用品,即,实验室用试剂,即用于色谱化学标准品的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可予核准。
第9类:鉴于引证商标四在用于通过以太网选择性设备互连的半导体商品上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INFINITYLAB”构成,完整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INFINITY”,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验室仪器用灯,即,光学灯;科学或研究用光谱用品,电子倍增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双目镜、望远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