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601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82号 - 申请人:杨凤何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560105号“九宫土菜馆JIUGONGTUCAIGUA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82号

       

      申请人:杨凤何
      委托代理人:北京瞬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0105号“九宫土菜馆JIUGONGTUCAI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5280号“九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46458号“九宫咨询JIUGONZIX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010944号“九宫数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646523号“九宫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637310号“九宫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在业界具有较高美誉度,消费群体众多,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九宫土菜馆”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九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外购(商业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提供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