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82782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55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都爱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8278229号“京都爱宠KINGDOMPE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都爱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凯
      
      申请人因第8278229号“京都爱宠KINGDOM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72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京都爱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9月28日至2018年0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陈凯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注册证书;2、京都爱宠宠物用品专营店后台信息数据材料;3、2017年的“巴西淘淘”授权书;4、2018“巴西淘淘”品牌产品经销授权书;5、京都爱宠网店中上架商品展售证据材料;6、2015年至2018年的京都爱宠店铺替他人推销商品的成交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0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的“巴西淘淘”授权书及“巴西淘淘”品牌产品经销授权书证据可知,申请人是巴西淘淘的中国独家代理,在京都爱宠宠物用品专营店代理销售“巴西淘淘”系列产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的替他人推销商品的成交记录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交易中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5的商品展售图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商品与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传播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