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029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612号 - 申请人:西安倍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402951号“倍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612号

       

      申请人:西安倍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2951号“倍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7847号“倍速特”商标、第15883431号“速倍   SURE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一、二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一、二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运输、货物递送、商品打包、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包裹投递、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倍速”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速倍  ”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救护运输、汽车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库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客车出租、仓库出租、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