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9636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76号 - 申请人: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8963690号“星河商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76号

       

      申请人: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63690号“星河商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567号“星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43326号“星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53529号“星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370439号“星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50879号“星河WORLD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注册人为关联公司,两可以共存。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36379号“星河商置GALAXY COMMER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将转让予申请人,转让后引证商标六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另有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第36类服务上已拥有“星河”商标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已有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的扩大保护,且其系列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设计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申请人参加会议协议(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人仍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文字“星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6类经纪、信托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9类船舶经纪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36类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