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5601385号“pa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46号
申请人: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601385号“pa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9852号“P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即将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9817820号“PACO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组成、整体形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paco”与引证商标一“PACO”、引证商标二“PACO LAB”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衣服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