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007922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高冶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指点江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炫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79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03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03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7年,专业生产高速加工用高精度钨钢铣刀等切削工具。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之日起一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有相关的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进行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至持续使用至今,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十份《购销合同》及相应发票;2、产品实物图片、实际使用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第167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2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7类刀具(机器零件)、孔加工刀具、螺纹加工刀具商品上,专用期至2022年12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十份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并附有相应的销售发票,上述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标明了所售商品为刀具、刃平刀、刃球刀等,该份证据中有七份购销合同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有三份购销合同分别处于本案规定期间前后,因此,可以证明申请人有连续的销售行为;证据2为产品实物图片及实际使用照片,虽然此份证据为申请人自制,且缺乏时间要素,但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刃球刀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零件)、孔加工刀具、螺纹加工刀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