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P 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613327号“ATP FAC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84号

       

      申请人:纯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登尼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3327号“ATP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0363号“AT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41268号“AT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91238号“魔力代餐AT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5627号“ATP T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及申请人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完整引证商标二、四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ATP”,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关于网球联合会;网球比赛及运动员的商业性宣传促进服务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