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童MOD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931901号“潮童MOD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44号

       

      申请人:黄山潮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1901号“潮童MOD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03153号“潮童学院CHAOTONGXUE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86944号“名模MOD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41459号“新潮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470077号“潮童•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93365号“潮童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884915号“潮童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959977号“潮童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681666号“CG模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6531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潮童”,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