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Stuf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340269号“HotStuf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75号

       

      申请人:上海善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0269号“HotStu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材料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51128号“HOT&TU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otStuff”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OT&TUFF”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盆(碗)、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碟、盘、家用托盘、厨房容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瓦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蛋糕模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瓦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HotStuff”具有“热的材料”等含义,指定使用在盆(碗)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材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