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22838号“茜茜里XIXI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74号
申请人:冷明圣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2838号“茜茜里XIX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0122号“新河春及图”商标、第15055166号图形商标、第7700075号图形商标、第23015497号“兴辉盛XINGHU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文字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茜茜里”及其汉语拼音“XIXILI”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树木、黄瓜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树木、黄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谷类)、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