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4217503号“CST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9145号重审第0000001477号
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星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叶耀雄)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9145号《关于第4217503号“CST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8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0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山特公司主张驰名的第512382号“ST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1989年4月25日即申请注册,早于诉争商标15年之久。结合山特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证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有刊物对山特公司及其“STK”品牌进行介绍和报道,相关品牌获奖情况、中国UPS市场研究年报、广告宣传费用、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STK及图”商标的相关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维权材料以及大量产品的宣传材料等,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与该公司的“SANTAK”商标同时使用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熟知,根据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可以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字母“CSTK”构成,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为“STK”,两者的字母仅一字之差,组成要素相近,呼叫相似。在引证商标一并非固定含义词汇且显著性较高的情况下,叶耀雄所在的公司亦经营同类商品,故其关于诉争商标的创作来源解释不具有合理性,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叶耀雄居住广东省,与山特公司住所地为同一地域,其所在的公司亦经营同类商品,在此情况下,叶耀雄对引证商标一的知名程度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诉争商标具有恶意。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太阳能电池、电池充电器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间断电源等为同类商品。因此,公众看到诉争商标“CSTK”时,容易联想到山特公司的驰名商标“STK及图”。基于这种联想,公众会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关联,破坏引证商标一与山特公司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之间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可能致使山特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情形。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山特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坚持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本案考虑了山特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山特公司承担。
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第4217503号“CST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6日转让至“深圳市中星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用的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依据2001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构成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实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原被申请人叶耀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2006年12月21日已超出法定的五年时限,故对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予以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焕菲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