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2403878号“拜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足球俱乐部拜仁慕尼黑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拜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03878号“拜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163号决定,于2019年3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证据完全不知情,因此无法确认去所提供的证据是否与本案相关,是否合法,是否真实。鉴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应被采信,申请人特此提出复审。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拜仁酒窖简介及实体店照片、外包装照片;
2、发票、业务回单、购销合同;
3、微信朋友圈、宣传册;
4、参展照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原件,亦非经公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的证据为自制证据,均不应被采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没有标明或提及复审商标,且其提供的证据均说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提供的是德国葡萄酒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应被采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进行公开、有效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9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3、4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亦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所涉及商品为红酒、葡萄酒,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