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84482号“优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77号
申请人:优利佐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4482号“优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5526号“优素组合”商标、第36293217号“优素教育”商标、第17077856号“优素家 FML”商标、第20887855号“优素生活YSU”商标、第36734710号“尤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优素”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优素组合”、“优素教育”、“优素家”、“优素生活”之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7日